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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浩并购法律研究:上海外滩地王案一审复星胜诉原由之解读
来源: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专注于企业并购重组服务(投行、财务、税务、法务及并购贷款)  发布时间:2013/4/30 11:09:11 浏览:1849 次
                 原创作者: 沈永锋(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一审判决】
2013年4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星与SOHO中国、绿城、上海证大下属的6家子公司关于“外滩8-1地块”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复星胜诉,持续了一年多的上海外滩地王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判决书认为,SOHO中国与绿城、证大之间的50%股权收购,客观上剥夺了复星集团对于海之门公司(注:外滩8-1地块的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损害了复星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定,SOHO中国与绿城中国的合同无效,SOHO中国将此前共持有的50%股权,分别退还给绿城和证大。
 
【中国公司法第72条】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优先购买权的正确行使】
在公司股权转让中,首先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第72条1、2、3款一致的话,则对于外部新进入的股东来说,原有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而且这样的优先购买权需要转让方事前书面通知其他的股东,30天的等待期。在期满后,如果其他股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才可以进行股权交易。
 
【间接转让】
那么这样一个法律规定,想必复星国际、SOHO中国与绿城、证大都应该知道的,为何还会演绎出一场地王股权争夺战,搞的纷纷扬扬,路人皆知?
 
关键因素此案涉及到的是间接转让“外滩8-1地块”项目公司股权,而并非直接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所以引发了争议。
 
【事件回放】
地块来源:
2010年初,上海证大置业以92.2亿元竞得外滩国际金融中心(8-1)地块。
 
项目公司海之门:
之后,复星集团、证大集团和绿城集团加入了项目,分别以旗下子公司名义合资成立海之门公司,作为实际开发外滩8-1地块的项目公司。
 
海之门公司股权结构为: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0%,证大五道口公司持有25%股权,绿城合升持有10%股权。另外,新华信托持股10%,上海磐石公司持股5%。而新华信托股权为代持,背后实际控制人是证大五道口公司,上海磐石的实际控股人同样为证大五道口公司。据以上关系,证大方面实际持有该地块40%股权。根据海之门公司相关章程,证大与绿城在项目公司中的所有股权和债权,复星作为控股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进入2011年,房地产企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宏观调控政策,限购限贷、信托叫停等措施使企业销售面临需求下降的压力。而另一边,巨额工程款和到期银行贷款等待支付,很多企业都面临生存大考。为缓解资金压力,证大集团与绿城集团在2011年初决定出售其持有的外滩8-1项目股权。从2011年3月至11月,证大集团等与复星集团就复星是否可以回购项目公司股权展开谈判,但多项因素令谈判最终止步不前。
 
在此背景下,证大集团、绿城集团与SOHO中国达成一致,SOHO中国愿以40亿元的价格受让前者相应股权和债权。这一价格在证大、绿城看来,较复星开出的条件更为合理优越。于是,2011年12月22日和23日,证大方面向复星发函,希望复星最后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在复星没有回应的情况下,2011年12月29日,证大、绿城与SOHO中国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操作方面,SOHO中国精心筹划,以“买项目公司上一层公司的股权”的方式来规避复星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说,SOHO中国买了证大置业持有的证大五道口公司100%股权,买了绿城持有的绿城合升100%的股权。进而间接控股了海之门项目公司50%股权。到目前为止,海之门工商登记资料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在海之门公司的股权层面,SOHO中国等认为,复星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未被直接侵犯”。更重要的是,SOHO中国在短时间内已完成了工商登记资料变更,并支付了几乎全部股权转让款。
 
【沈永锋律师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评价:正面、支持】
此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做了一个很好的判决。
因为SOHO中国的购买行为确实在实质上对项目公司控股结构带来了改变。而这种行为如果不得到制止的话,通过转让上一级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规避公司法72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将大行其道,会让优先购买权问题在某些时候成为一纸空文,会让公司无所适从。
 
【判决书内容援引】
一审判决书称,纵观本案被告间交易行为的目的,旨在控制海之门公司50%的权益。交易前,海之门公司的原有股权结构实际由三方核心利益集团构成,即原告复星持有50%,被告绿城公司所属方持有10%,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所属方持有40%,原告(复星)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海之门公司内部的人合性、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相对稳定,经营管理相对正常。但交易发生后,最终结果直接损害了(原告)复星的利益,即原告(复星)对于海之门公司的相对控股权益受到了实质性地影响和损害,海之门公司股东之间最初设立的人合性和内部信赖关系遭到了根本性地颠覆。
判决书认为,被告在对上述法律规定明知的情况下,将股权进行了转让,“具有主观恶意。”上述交易模式的最终结果,虽然形式上没有直接损害原告对于海之门公司目前维系的50%权益,但是经过交易后,海之门公司另50%的权益已经归于被告方,客观上确实剥夺了原告对于海之门公司另5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判决书认为,根据《合同法》,上述交易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判定合同无效,且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以此判定上述交易行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相关财产返还事宜,可自行协商解决。
 
【案件后续展望】
目前SOHO中国等一审被告已经表示将提出上诉。
二审形势仍然对复星有利,SOHO中国等上诉人需要做出实质性让步,才会达成和解。
否则,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概率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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